×
登录后即可收藏
您还未登录,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
政策法规 / 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决定取消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

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决定取消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

粤价〔1997〕9号
1997-01-08

省物价局和财政厅决定取消

16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

省物价局和财政厅经报省政府同意,于1月8日联合发出《关于取消省制定的1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》,决定对依据不足或不合理的16个收费项目予以取消。这些项目是:

一、交通部门

1.营业运输管理费(城乡联户从事机动车、船、竹木排)

2.装卸搬运营业管理费(厂矿企事业单位、农村社队企业及农民个人、联户)

3.汽车摩托车维修行业管理费

4.二运企业管理费

5.养路费特许免费证费

二、公安部门

1.边境管理区通行证办证点代办费

2.航行港澳船舶通行证

3.违章驾驶员驾驶证违章处理通知书邮寄费

三、农业部门

犬类免疫注射费

四、工商部门

外来企业(人员)经营许可证费

五、文化部门

1.营业演出许可证费

2.电影放映人员技术等级证书费

3.电影放映人员放映证费

六、经贸部门

1.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费

2.技术引进合同批准证书费

七、证券部门

证券发行监督管理费(对定向募集股份公司收取的)

该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

(粤价[1997]9号)

立即登录